我省出台《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
川委办〔2019〕32号转发:关于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按照要求,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
一、《办法》出台背景
四川属资源大省、农业大省,推进绿色发展是治蜀兴川的重要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后,我省于2016年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通过设机构、建队伍、立制度、抓项目等一系列举措,建立完善依法“审资源”“审环保”的制度机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审计监督在污染防治和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助推作用逐步体现,但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和瓶颈,亟待一套制度办法来规范、指导审计实践。同年,省委、省政府在《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制定我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中央两办《规定》)。2018年,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由我厅编制《办法》的任务列入了《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改革落实台账》,审计厅即启动了《办法》的起草编制工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前瞻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在基本原则、重要制度设计与中央两办《规定》保持一致基础上,注重在具体内容中贯彻新要求和体现四川实际。
★明确了审计对象。审计工作主要针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市(州)、县(市、区)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省、市(州)、县(市、区)工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展开。
★明确了审计内容。主要围绕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重大决策的作出、目标任务的完成、监督责任的履行、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的组织等方面进行审计。
★明确了组织模式。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经同级审计委员会审定,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可以采取独立审计方式,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充分应用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信息平台,积极利用测绘遥感、地理国情监测等现代科技手段。
★如何客观评价。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方或者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应当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审慎作出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如何用好审计成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审计评价为“较差”“差”的,既要约谈也要作出书面检查,还可以进行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所涉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终身问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还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三、《办法》在中央两办《规定》基础上作出的调整
《办法》在中央两办《规定》原文基础上进行了删减和补充,主要包含以下变动:一是结合中央两办《规定》出台后中央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进行修订。如将十九大报告“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写入《办法》制定目的;结合实际,《办法》标题中对“离任审计”的表述与中央两办《规定》保持一致,在正文中统一调整为“离任(任中)审计”。二是根据我省出台相关政策制度进行补充。如依据《四川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风险提示清单》将“多规合一”纳入审计范围;引用《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原文“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作为问责依据等。三是根据我省自然资源禀赋及特色举措进行增减。如在审计范围和内容相关条款中删除“海洋管理开发利用”、增加“污染防治八大战役任务完成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作为“自然生态系统”具体内涵予以细化等。四是结合我省资环审计工作特点进行调整。如按照省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计划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审计结果处理等条款作进一步细化;突出了“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信息平台”在审计实践中的运用;将“三个区分开来”作为审计评价重要原则等。
《办法》的出台,充分展示了省委省政府狠抓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也必将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度,筑牢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解决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