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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 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5-26 17:11     来源: 市审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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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审计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调查)后,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行为。审计机关公告的审计结果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及建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取对一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单项公告、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分类公告、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综合公告的方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微博、微信等适当途径发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程序公开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公开事项;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开事项;

(三)社会公众密切关注事项;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事项。

第六条 审计工作报告及整改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后,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公告;其他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后适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应及时跟踪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建立工作计划,每年年初应明确本年公告事项、形式、时间、分工等。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前,须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重大审计事项须报厅主要负责人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或交办事项应征得委托、交办机关同意。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如公告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办理原则。

(一)综合与计划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与业务处室共同研究拟定年度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时间、方式等,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审核、公告解读、舆情监测及处置等;

(二)业务处室负责具体承办,对实施的审计项目要提出审计结果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意见,提供审计结果公开的基础材料,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公开审计整改结果的相关工作等;

(三)办公室负责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结果的涉密、程序、方式等进行审查等。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对于公告后可能产生较重大影响的,必要时应在公告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厅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原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市县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综合与计划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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