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乐山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督查与内审指导科
负责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开展审计重大举措、规划等重要问题研究,对审计成果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利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结果报告。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承担审计统计工作。织实施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
(四)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及扩权试点县(市)以外的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五)政策跟踪审计科
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委工作机关和市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审计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七)农业农村审计科
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政府投资、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十)国有企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财务收支,以及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科
组织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和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科
组织开展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