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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审计局关于选取社会代理机构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2-06 09:07    来源: 市审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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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现就选取社会代理机构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选取名称:社会代理机构服务采购

(二)选取方式:随机抽取

(三)报名时间:2019年12月9日9:00-9:30

(四)报名地点:乐山市审计局三楼会议室

(五)选取时间:2019年12月9日9:30

(六)选取地点:乐山市审计局三楼会议室

(七)邀请方式:在乐山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公告

二、社会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三)提供代理服务内容在营业执照范围内;

(四)有固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场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

三、报名需提供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参与不需提供);

(四)政府采购网入库证明截图;

(五)固定营业场所照片。

四、服务内容及合同主要条款

乙方(社会代理机构,下同)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组织采购,为甲方(乐山市审计局,下同)做好服务工作。

(一)甲方主要负责的工作和义务

1.指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对乙方在采购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2.协助乙方做好采购工作,提供项目相关资料,提出采购文件中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和商务要求等,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确认。

3.采购文件审核备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指定发布媒体和网站上发布采购活动的相关公告。

4.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与其他评委一起共同完成评、定(标)工作。

5.按成交(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6.甲方按合同约定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或费用。

7.配合乙方和有关部门处理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主要负责的工作和义务

1.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2.编制采购文件,拟制采购活动中的相关公告,并报送甲方审核备案后发售采购文件。

3.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组成项目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

4.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评标)和记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干扰采购活动。

5.按照评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评标)结论,编制评审(评标)报告、汇集采购和报价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甲方备案。

6.发出成交(中标)通知,协助甲方与成交(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

7.乙方承担采购活动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8.负责在委托的范围内受理、解释和回复供应商对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协助甲方和有关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等。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对采购(开标)前供应商情况、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评审(评标)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四)其他要求

除不可抗力或因实施协议可能危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成交(招标)失败,甲方保证不撤销委托并与成交(中标)方签订合同,否则责任方向对方做出相应赔偿。

五、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联系人:李川江联系电话:15883396265

乐山市审计局

2019年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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