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审计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款,责令有关单位暂停使用 |
责任主体 |
乐山市审计局各业务科(局):电子数据审计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企业金融与外资审计科、社保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制止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正在进行本权力项目规定之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相应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的建议。 2.审查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或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相关款项。 3.通知执行责任:经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4.事后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42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