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审计局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乐 山 市 审 计 局
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参照审计署《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乐山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决算)或跟踪审计的咨询、审核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具有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审计局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受专业技术局限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事项的审计。
第五条 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造价审核委托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委托审核事项出具的审核结论,是市审计局采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市审计局在使用该审核结果前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和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仅在入选备选库中的机构或人员中选择。
第七条 备选库成员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外公开招聘进入备选库,备选库成员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单位的选用、考核、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相关业务科室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进入市审计局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组织;
(二)执业三年以上,取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的资质等级;
(三)建立了严格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没有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条 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纪律、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分;
(二)获得全国注册造价师、造价员(审)资格;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进入市审计局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被选定承担具体的审计业务后,应当与市审计局签订委托(聘用)审计协议和《审计承诺书》,就审计质量、审计廉政纪律以及是否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和业务指导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每年初应向市审计局报送当年参与项目审计人员名单。所报人员应为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三年以上,具备造价员(审)以上资格,且所报人员应有交通、市政房建、水利工程行业审计经验各2名以上成员,经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业务。
在项目审计中,如发现参审人员非年初所报人员的,市审计局有权根据相关的业务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参与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计纪律和审计规定。
(一)不得直接接受建设、施工单位报送的任何资料,所有审计资料必须经由审计局移交。
(二)不得接受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宴请。
(三)不得私自就审计事项与建设、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任何接触,审计见面、现场查勘、工程量核对、意见交换等工作环节必须由市审计局派员组织参与,并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与被审计单位、个人商谈审计查出的问题。
(四)不得将市审计局委托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不得接受建设、施工等单位和人员给予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以及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其他礼品。
(六)不得隐瞒、违规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虚报工程结(决)算的问题。
第三章 参审程序和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安排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从备选库中滚动随机抽取;(二)有特殊情况或要求的项目,根据中介机构的技术特点在备选库中直接委托。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事项,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类型、特点和技术人员专业特长、熟练程度等因素。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参与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编制的;
(二)参与项目招投标代理的;
(三)与项目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审计资料后,市审计局应及时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应对建设项目审计资料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基本情况熟悉了解后移交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资料一周内向审计组提交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工程现场勘查前,中介机构应提供详细的勘查方案,审计组应对勘查方案审查。经各方同意后,实施现场勘查,并对勘查记录签字确认。现场勘查须有2名以上市审计局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按委托审计协议约定时间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提交项目初步审核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计工作,应提前三日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报经市审计局批准。审计完成时间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程项目结算在3000万元以内的,自收到项目完整的审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
(二)工程项目结算在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内的,自收到完整的项目审计资料后25个工作日;
(三)工程项目结算在8000万元以上的,自收到项目完整的审计资料后3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初步审核报告,除应遵循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审计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初审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提供该项目审核的相关档案资料,由市审计局进行审查、复核。提供的资料须包括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决)算资料;
(二)工程量审核对比表;
(三)项目审核工作底稿(包括算量底稿电子版);
(四)现场勘查取证记录及相关勘查照片等;
(五)参审机构内部复核记录;
(六)审查、复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在收到中介机构提供的初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复核,审查复核可根据审计情况采取重点复核或全面复核,并进行相关记录,编制“审查复核处理意见单”。审查复核并不免除中介机构审核责任。
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查复核情况及时调整初步审核报告,只有经审查复核后的报告方可通知建设、施工方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价)的核对,必须在市审计局指定地点进行,参与人员应当包括施工单位授权人员、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和市审计局审计组成员。每次核对情况应当有经各方签字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核对工作完成后,如建设单位、施工方等对审计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回复意见,说明有关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中介机构应向市审计局提供书面的对量(价)情况和相应的审核处理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收到施工、建设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及中介机构对量(价)书面汇报材料后,市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应组织有中介机构审核人员、业务科室及分管领导参加的会商会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认真研究,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中介机构根据统一的处理意见形成审核结果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业务科室组织包括建设、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审会议,公开、公正处理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在各方对工程结(决)算审计形成一致意见后,中介机构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及审核清单送施工、建设、委托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第四章 考核和费用支付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计组、业务科室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对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参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工作配合等事项进行日常考核;每年度末,市局法规科应组织业务科室对中介机构进行全年度绩效考核,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实行综合评定,评分结果作为末位淘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业务科室应根据造价审核结果、复核考核情况以及合同约定条款,计算项目审核费用,并根据财政部门关于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填制费用支付凭证,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定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复核后,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误差率在3%以上(含3%),未超过5%的,取消中介机构该项目基本费用,并作“不良记录”一次,若连续两次复核出现上述结果的,立即取消备选库成员资格,三年内市审计局不接受该机构的备选库入库申请。
经审查复核后,项目误差率在5%(含5%)以上的,无论何种原因,取消咨询机构该项目基本费用,立即取消备选库成员资格,并且在五年内市审计局不接受该机构的备选库入库申请。
项目误差率是指复核新增审减额与结算送审价的比率。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审核费用支付标准:基本费用按照不高于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土建工程类按照标准的64%,公路(桥梁)、铁路、水电水利大坝等土木工程类,按照标准的40%执行。审减效益费具体支付比例如下表。遇有特殊情况的,在委托(聘用)审计协议中另行约定。
审减效益费支付比率表
审减率 |
支付比率 |
15%以上(含15%) |
5% |
10%——15%以内(含10%) |
4.5% |
5%——10%以内(含5%) |
4% |
5%以内 |
3% |
注:审减率=审定审减额÷结算送审价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取消其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资格,五年内市审计局不接受该机构的备选库入库申请,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工作关系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当利益的;
(三)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
(四)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或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审计局原《关于印发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建设项目质量控制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